1 / 6
文档名称:

专业会计师条例二.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专业会计师条例二.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2/12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专业会计师条例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就会计师专业的注册及管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附带或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调查委员会召集人”(mitteeConvenor)指根据第42B(1)(a)条委任的调查委员会召集人;(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审核人员”(reviewer)指由理事会根据第32B(1)(d)条委任或聘用的任何人;(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增选理事”(co-optedmember)指根据第10(4)条增选的理事会理事。(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由1993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指定日期:2004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8日。第50章第3条公会成立为法团第II部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第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a)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b)在有关日期前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ountants)及自有关日期起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ountants);及(由2004年第23号第5条代替)(c)能以该名称起诉和被起诉,并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能以该名称作出和容受一个法人团体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为。第50章第4条会长及副会长的委任(1)公会须有一名会长及2名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出。(2)会长及副会长的任期由获选当日起直至下一届周年大会结束时止,除非他们─(a)向注册主任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或(b)凭借第15(1)条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的职位。(由1977年第22号第2条代替;由2004年第23号第6条修订)(3)如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须从副会长中选出一人署理会长的职位。(4)如任何一名副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可选出一名当选理事填补该空缺。(5)就本条及第11条而言,一名人士暂时不在香港或暂时未能处理理事会的事务,即当作出现临时空缺。(6)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只有一名当选理事获提名竞选填补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7)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有不多于2名当选理事获提名填补副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等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或该2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由1994年第96号第3条增补)(由1994年第96号第3条修订)第50章第5条公会的办事处公会须维持一个办事处,并须将办事处地址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由1993年第8号第4条修订)第50章第6条正式印章和印章的认证及以印章签立的文书(1)公会须备有并可使用法团印章,而使用该法团印章盖印须得注册主任签署认证。(2)任何看来是以公会印章签立的文书即须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除非相反证明成立。第50章第7条公会的宗旨公会的宗旨为─(a)备存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7及54条修订)(b)规管会计师专业的执业;(c)举办考试,并以所需的其他方式行事,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