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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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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2/1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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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争议标的金额应收诉讼费(元)1千元以下(含本数)501千元至5万元标的×4%+105万元至10万元标的×3%+510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2%+1510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2510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1%+5010100万元以上标的×%+10010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依照《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1)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又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应按规定交纳再审上诉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当事人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