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考点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19)(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解释】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在延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购买甲的房子;(2)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由于甲的儿子并非该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考点七】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P19~2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行纪);“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传递信息、居间);(区别于代表)。【辨析: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1)委托,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提供交易的媒介服务的行为(见第10章)。(2)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3)委托产生的并不一定是代理关系,委托行纪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是行纪关系;委托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产生的是居间关系;委托也可以是委托被委托人从事纯事务性的行为。法定代理居间指定代理行纪委托代理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辨析:代理VS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和代表的区别如下:(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解释】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二)委托代理(P21)【解释】代理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被代理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