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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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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2/1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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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06月18日15时29分908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工商行政“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345号)同时停止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第四条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第五条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第六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第七条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第八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第九条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成本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