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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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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2/13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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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促进本市家政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政服务企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家政服务企业)。第三条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可依据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相关扶持政策。第四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初审合格并征得区县商务委同意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第五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一)家政服务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二)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0人;(三)与家政服务员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可追溯;(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第六条申请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三)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七)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资料;(八)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于受理申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八条市人力社保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认定事项。对认定合格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市人力社保局网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时开具《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证明》(附件2);有异议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第九条经认定合格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年度核查。第十条申报年度核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年度核查申报表(附件3);(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市人力社保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