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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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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处理意见.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2/1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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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处理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且十分敏感的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公务员津贴补贴按工资套改时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职级的津贴补贴标准。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人员执行科员办事员津贴补贴标准;其它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对应职务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临时工资的工人,执行初级工、普工的津贴补贴标准。3、调动人员按调入单位确定的职务发放津贴补贴,上半月调入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放,下半月调入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放;调出人员,上半月调出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放,下半月调出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放。4、因工作需要调入或任命到新单位,未转工资关系的,须将工资关系转入新单位后,方可执行调入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5、因事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6、因病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事假连续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7、对于公务员按规定晋升或受行政处分降低职务的,从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劳教等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止执行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仍为公务员的,执行新任职务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8、对于特殊岗位津贴,在国家对岗位津贴规范方案出台之前,经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9、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行政职务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没有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职务,确定其执行生活补贴的标准,其中:中级职称、副高职称、正高职称分别不得高于正科、副处、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离退休人员执行其离退休工资对应的职务层次生活补贴标准。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其离退休时职务层次的生活补贴标准;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按比照职务增加离退休费的,也可执行其比照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10、93年工改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干部,可比照执行正科级的生活补贴标准;93年工改以后退休工龄满30年的干部可比照执行副科级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满30年的技术工人,可执行高级工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技术工人可执行中级工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不满20年的,可执行初级工的标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