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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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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2/14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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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1章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第三条《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第四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船旗国名称;(二)船舶登记日期;(三)船舶识别号;(四)船舶名称;(五)船籍港;(六)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九)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十)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十一)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十二)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十三)船舶注销登记日期。第五条《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在A4白纸上制作《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连续概要记录》的电子文档。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以上申请材料,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第七条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一份副本。向船舶签发的第一本《连续概要记录》应编号“1”,随后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在船舶营运周期内应连续编号。第八条《连续概要记录》由船舶登记机关的授权官员签署,中国海事局授各船舶登记机关的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签署《连续概要记录》。船舶登记机关在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时,应在签发时间上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第九条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第十条《连续概要记录》的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第十一条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第十二条当船舶第四条中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船舶所有人、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