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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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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2/1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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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登记编号:西府规登准〔2014〕4号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政企共建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第六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租住公房且人均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