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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液化气调查.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2/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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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华市瓶装液化气比较试验报告发布时间:2010-11-29(文章来源:金华市消保委)【字体:大中小】为贯彻中消协2010年“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促进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消保委2010年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四十条赋予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达到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公正、客观、详实的消费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今年来,我市消保委系统开展了瓶装液化气商品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活动,由浦江县消保委和市消保委开展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由义乌市消保委开展瓶装液化气的价格消费体验评价。金华市消保委开展的瓶装液化气商品比较试验,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支持配合下进行。其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评价情况如下:一、比较试验及消费体验与评价标准本次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标准是:“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钢瓶的充装量标准”(YSP—15型号的钢瓶,±);参考标准为《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YSP—15型号,15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瓶装液化气灌装量少于该规定标准的,供应单位必须给予补足,或者退还不足部分价款)。本次瓶装液化气罐装(充气)净含量:罐气后抽检的毛重-(减去)钢瓶标示自重,所得数为罐装(充气)净含量(如瓶中有残液默认为净含量)。本次价格消费体验评价标准:是消保委工作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向经营者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实际价格,并以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确认本次液化气比较试验价格作为消费体验评价标准。二、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的方法及项目(一):市本级的液化气公司,即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该3家液化气公司各抽一个储配站、各抽一个配送点(经营点)。比较方法:采用现场随机抽检的方式,每个储配站、配送点(经营点)分别抽检10瓶,抽检6个点共抽取YSP—15型号钢瓶(罐装量为15kg)60瓶。由市消保委、市质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请被检测的储配站、配送点(经营点)的在场人员现场认可,并由上述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抽测结果。项目:瓶装液化气的罐装(充气)量。,每家燃气经营单位分别抽检5瓶,由县质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参加活动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代表以及抽测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和见证,并在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测结果。三、计量比较试验结果(一)市消保委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结果本次共抽检的6个点计60瓶YSP—15型瓶装液化气,平均罐(充),,罐(充),占25%;其中,罐(充)气净含量14kg/瓶及以上的58瓶,%;罐(充)气净含量不足14kg/瓶()的2瓶,%。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