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我部颁布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重要意义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解决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二、积极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并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获得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要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记录及时整理,并纳入信用信息库,形成基础性信息,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保障。(二)加快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在水利部指导下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建立全台,并为实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三)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