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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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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资料.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15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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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广东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广东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第七条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国家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起草节能节电地方标准、制订最低能效标准和最高能耗限额、组织开展节能节电产品认证。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电网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第三章节电管理第十二条节电管理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第十三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节电管理措施: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对高耗电产品制定单位电耗限额。 2、确定广东省节电增效的重点用户,加强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组织对重点用户的能耗检查,促进企业节电增效工作的开展。 3、制定经济激励措施,推广高效节电技术,鼓励电力用户购买通过认证的节电产品。 4、建立重点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5、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 6、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制度,即对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经能效评价合格或者自愿承诺并采取积极的节能措施实现其在一定期限内节电目标的企业优先保障供电,并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四条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措施的具体实施: 1、会同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