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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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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资料.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1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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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章名】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章名】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第十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