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5
文档名称:

买卖合同.ppt

格式:ppt   页数:3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买卖合同.ppt

上传人:unnwldv331 2015/10/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买卖合同.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该条所说的买卖是指实物买卖。买卖是基本的交易方式。
从经济实质上看,买卖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
从法律的角度看,买卖以物与货币互为对价的。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买卖对象即标的物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否则不是买卖。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即合同的共性。此外,还有自己的个性,以区别其他合同。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卖方因交付标的物其所有权消灭;买方因接收标的物取得所有权。
2. 买卖合同是标的物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交付标的物及所有权,对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有权与价款是对等给付。如果一方交付标的物,对方不必支付价款,则不是买卖合同。
价款必须是货币,而不是其他物,也不是劳务。
3. 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没有对价的赠与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因此,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 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此特征实际上是有偿合同在特定角度上的表述方法。买卖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双方都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才能完成交换。
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对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买卖合同履行顺序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按照交易****惯也不能确定时,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5.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约定。
买卖合同一般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生效条件。这与实践合同有重大区别。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合同,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法律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
6.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因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为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因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对涉及特殊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为要式合同,如涉及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殊规定,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
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法律有特殊规定,适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例如,样品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试用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易货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二)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特定物买卖合同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种类物买卖合同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两类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对于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对于特定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
2、合同的履行以及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的不同。在特定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标的物灭失时构成履行不能。在种类物买卖合同中,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具有替代性,部分标的物灭失不构成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