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服务水平和企业市场信誉度,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第三条本办法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诚信体系建设、质保体系建设、专用运输车辆与泵送设备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绿色环保措施等五个方面。第四条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A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之间的为AAAA级;评价分值在85—89分之间的为AAA级;评价分值在75—84分之间的为AA级;评价分值在60—74分之间的为A级;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B级。第五条被评价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进入信用评价程序:(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二)经随机抽检产品不合格;(三)非法挂靠、转包、分包;(四)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重大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五)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六)拖欠员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七)资质证过期的;(八)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第六条被评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信用等级:(一)受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整改不到位的;(三)用户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对涂改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信用等级的,注销其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在评价总分基础上给予加分且奖励分值不予累加:(一)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6分;(二)获得省级表彰的加5分;(三)获得市级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加4分;(四)获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五)经市级专家库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且行业领先的技术改造项目加2分;(六)全年供货合同有95%以上采用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加2分;(七)使用建筑垃圾、金属尾矿等可再生骨料达到30%以上的加1分。第八条被评价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第九条被评价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建委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建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用评价结果经复核不正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第十条预拌混凝土产品供货合同符合《合同法》,台帐齐全清晰、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合同履约率达到99%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单位工程项目回访率达到100%,满意率高于90%;对用户反映的问题有原因分析、纠正、验证及整改措施记录。第十一条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完成统一的月度、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署率达100%、社保资料完整齐全;员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存在拖欠情况;完税记录齐全;无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第十二条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齐全;技术岗位的操作管理规程、岗位职责清晰明了并张贴上墙;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在市级实名制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原材料贮存场所标识牌设置明显;原材料无混存现象。第十四条实验室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常规检测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完好;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