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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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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2/1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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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系统的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第四条结算中心负责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及相关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各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前置机系统(以下简称前台)由参与者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  准入和退出第五条具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办理特定支付业务需要的其他机构,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系统相应的参与者。申请时,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结算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核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加入给予答复。第六条参与者主动退出系统运行的,须由所属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退出。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及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形的参与者,结算中心应当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认定应当退出系统运行的参与者,人行深圳中支可要求结算中心直接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第七条参与者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应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结算中心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由结算中心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各方。第三章  岗位管理第八条系统后台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各参与者应根据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第九条岗位人员的变动必须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更改相应用户。第十条结算中心及各参与方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系统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第四章  操作管理第十一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人行深圳中支的规定设置系统的资金清算场次和时间。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第十二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设备存储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人员应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准确、完整地记录系统状态,填写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监控业务运行、资金清算情况。第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做好对其在人行深圳中支准备金存款账户的余额管理,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系统的净额清算。因资金不足影响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系统进行日切处理前全部处理完成所有待办事项。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应定期统计并向人行深圳中支上报各类业务的处理情况。第五章  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按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通信、密押、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的,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并填写维护记录。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