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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内容目次
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确定因素
法源和界定方式
我国规定
提出不可仲裁时机
7/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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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案例
以下哪些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
·12汶川地震中失踪的游客死亡

“***”行为构成犯罪




7/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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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一、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仲裁范围,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争议事项,不能解决哪些争议事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纠纷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
仲裁对象、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7/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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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二、确定仲裁范围应考虑的因素
(一)仲裁是一种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仲裁是作为社会争议(冲突、纠纷)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争议才能作为仲裁对象。
,是作为一种法律争议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一定范围的法律争议才能作为仲裁对象。
而违反非法律规范而引起的争端、纯粹因事实认定而引起的无须运用实体法律规范解决的争议、当事人只要求对法律争议作出是非判断而不要求进一步做权益处置的案件不能作为仲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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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二)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件。
(三)国际惯常作法
)与非商业(mercial)的争议,如1958年《纽约公约》,商业争议可仲裁。
商业或商事的含义: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筹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空运、海运或公路运输物或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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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1)涉及“个人身份”,如雇佣合同、家庭争议等。
(2)涉及第三者利益,如子女托管(离婚)、破产或清算(因为有其他债权人与先后排列问题)、竞争法(反垄断法)、一些知识产权等。
(3)涉及刑事或违反国际秩序的非法争议,如走私贩毒、海盗、贩卖人口、种族纠纷、国际***等。
(4)其他国家政策、立法、判决规定争议(特别是本土)不能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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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三、仲裁范围的法源和界定方式
(一)仲裁范围的法源
(二)界定方式
概括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列举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结合式:以肯定性概括为主,以否定性列举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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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四、我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
(一)《仲裁法》的规定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不可)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可/可,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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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二)仲裁范围与法院主管的比较
法院刑、行、民事主管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民事非讼案件
与身份有关的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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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三)对仲裁法规定的说明
(1)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可以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侵权纠纷)。
(3)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否定性列举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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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