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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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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六政规(2011)2号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1)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属各园区: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复〔2011〕1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化工园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第六条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建立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第七条区国土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市转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区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六合区)审批专用章”,由区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第八条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十条区国土部门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