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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未签合同.docx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9/2/1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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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未签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房两卖,未签合同从“一房二卖”看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认定作者:朱逸秋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司法认定作者简介:朱逸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69-02 案例:①甲将XX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XX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XX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XX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XX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此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丙签订合同的时候,谎称此房屋是被前妻租出去了,在该程度上虚构、隐瞒了事实的真相。第二,甲明知此房屋所有权归属自己,并且在讯问过程中供述其咨询过律师,明知可以通过起诉与乙解决纠纷,并还清贷款,而他取得丙交付的200万房款之后,并没有为房屋的过户做任何积极的准备,而是采取了不积极作为、逃避的态度,从而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某某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裁判要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实践中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的,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多少及办理网签的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基本案情 XX年8月9日,李某与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李某购买七莘路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000万。当日,李某支付购房意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