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其他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第一节资源税资源税概述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包括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和开发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开征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可排除因资源条件上的差异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或者生产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开采矿产和生产盐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资源和盐资源,具体包括(7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税率上,资源税对所有应税资源都实行幅度的定额税率,考试时具体税额不需要记纳税人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一、原油6%二、天然气6%三、煤炭2-10%四、-20元/吨或者立方米五、黑色金属矿原矿3-25元/吨六、-60元/吨七、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4年12月1日起税率改为6%,同时取消矿场资源补偿费。改革后,一年之内,新疆,,资源税改革体现出明显的财税效益和民生效益。专家认为,资源税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使新疆财政收入明显增加,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疆试点经验也为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进积累了经验。尽管如此,新疆资源税改革有待深化,今后应寻找资源地和油企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完善政策细节,调整相关内容,既要考虑到新疆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民生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例1:某大理石厂9月份开采大理石700吨,其中对外销售500吨,自用200吨,用于本企业的基建100吨,用于继续深加工的100吨,单位税额为3元/吨。应纳税额=3×500+3×200=2100元*五、资源税的减免税优惠下列情况的可以享受资源税减免: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