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余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教〔2014〕13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各学校(单位)、幼儿园: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贯彻落实。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杭州市余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教育系统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教师校长队伍管理,促进教师校长资源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教师校长交流应遵循“实现均衡、增进激励、有序交流、统筹兼顾、公开规范”的原则,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生机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师校长队伍。第三条教师校长交流一般指公办学校教师校长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过程。交流包含组织交流和个人申请交流两种类型。组织交流是指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交流调整;个人申请交流是指根据个人申请意愿,经局党委讨论同意后,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每年参与教师校长轮岗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校长总数的8%。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幼儿园所有在职在编教师校长。第二章校级领导交流第五条现任学校(幼儿园)正、副校级领导(含书记、副书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组织交流:(一)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8年及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二)同一学校工作时间超过15年,目前担任正、副校级领导满三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三)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学校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其中一方;(四)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培养需要,另有任用的。第六条校级领导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校级领导总数的50%。第三章中层干部交流第七条现任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组织交流:(一)在同一学校、同一中层岗位任职10年及以上中层干部;(二)没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校级后备干部;(三)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进行交流的中层干部。第八条中层干部交流可以是全区组织跨校竞争上岗或片区内组织交流(片区指临平片区、塘栖片区、良渚片区、余杭片区、瓶窑片区)。第四章教师交流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纳入交流对象范围,原则上有序进行组织交流:(一)已取得区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市教坛新秀等以上荣誉的名优教师;(二)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及以上的普通教师;(三)根据教育均衡发展需要进行交流的教师。第十条服务期满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可以提出个人申请交流:(一)为解决家庭困难需要交流的;(二)为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交流的;(三)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交流的。第十一条区外申请交流到我区人员一般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