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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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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培训.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17 文件大小:3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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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培训.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一、制定106号令的依据《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体系的需要。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名称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明确了: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级别管辖]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