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后合同有效事后合同的成因很多单位制度及检查中,都出现“不得出现事后合同”的字样,到底什么样的合同算事后合同,为啥不能签订事后合同,事后合同的危害到底有多大?这都是存在员工心里的问号。照事先的口头约定来履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合同内容的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能约束对方的行为。其次,严格按照合同程序签订合同,不容易上当受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会比较谨慎,各自都要详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调查对方的资金和信誉等情况。在合同中,每写进一个条款,都要经过再三斟酌。相反,口头协议就不会那么具体,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不能通过事先的审查予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便。事后签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典型判例10】 1995年7月31日,中通二建与峰创公司就荣创大厦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有关工程质量要求与处罚办法、结算依据、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工程造价暂估为人民币2800万元,执行《93定额》及其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规定并以经审定竣工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1995年8月,工程开工。1998年9月25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1998年12月15日,工程筹建处会同现场监理部对两年前施工的围护桩水平支撑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补做了签证。 1999年2月1日,中通二建与峰创公司就结算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在结算前,对施工过程中手续不全之处采用补签证的方法解决。但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认为上述事后签证不能反映当时施工的真实情况,没有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中通二建认为应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屡次协商未果后,中通二建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事后签证有效:理由如下: 1、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说事后补签是无效的,签证所代表的是双方对某项基本事实的认可,可以在当时认可,也可以在事后追认,这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基本事实,就是有效的。 2、本案合同有约定可以补签手续; 3、业主和监理都有签字; 4、业主认为没有反应真实情况,应该举证; 5、事后补签符合工程惯例。实务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事后或者结算时补充一些手续,这种补充也是对施工资料的一种完善,因为这些东西要备案的。【本案发包方认为事后签证要求认定无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推翻途径有四个】:1、协商;2、诉讼—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够成显失公平、重大误解;3、起诉,要求按照《合同法》认定无效;4、按照《招投标法》第46条认定让利无效。很显然四种情况都行不通。【法院判决】:事后补签的法律性质属于双方对前头行为的追认。只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就应该没有问题,是有效的。【提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严格的签证时限,施工方没有在时限内提出签证要求,是否丧失权利?我认为,不丧失。《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签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