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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docx

上传人:feng1964101 2019/2/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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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专员拒签合同,请求双薪未获支持【案情介绍】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某某自XX年5月20日起在新能源公司工作,任职人事专员,负责新能源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等工作。XX年3月22日,张某某委托律师向新能源公司发去律师函,以新能源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新能源公司签收了律师函。 XX年3月26日,张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以下款项:1、XX年6月20日-XX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2、XX年5月20日-XX年3月2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新能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毕业时间为XX年6月30日,在此之前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XX年7月1日开始成立;张某某在公司任职人事专员,工作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其主张的公司未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存在,是由于张某某自身原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某某在职期间没有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当然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案情分析】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1、新能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采信张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新能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XX年7月1日-XX年3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 2、张某某以新能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能源公司依法应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3、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职位说明书》来看,张某某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张某某作为人事专员,对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张某某关于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导致张某某和新能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哪一方当事人,新能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新能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职位说明书》、《企业制度呈批表》等证据,上述证据均有张某某的亲笔签名。其中《职位说明书》明确载明,人事专员的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与发放等工作。但张某某严重失职,迟迟不开展该项工作。期间,新能源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某尽快完成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也就是说,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张某某一方,新能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新能源公司依法无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法律小知识】劳动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很多证据是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如考勤记录、工资表、入职登记表等,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立法机关要求在某些特定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当中,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之一是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由于新能源公司未能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张某某不存在加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采信了张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裁决新能源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同样道理,由于新能源公司提供了张某某的《入职登记表》、《职位说明书》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张某某一方,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新能源公司无需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作者简介】马振勇律师,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深圳市企业投资者联合会维权律师团维权律师,企航律师团队发起人,执业十余年。主要业务范围为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等,长期担任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平安银行、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XX-07-1709:31:57作者:未知一、明确谁是签约主体《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