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流程申请人交验居住证(或居住信息登记)、居民身份证审核是否属于异地受理范围、手续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准确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为申请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交纳工本费每证20元,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信息传回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通过审核签发的,由省公安厅制证,并将证件逐级分发至异地受理点审核不通过的,退还工本费,申请人须回原籍办理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交回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领取回执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工作流程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根据本人自愿,凭居民户口簿就近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申报挂失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未核实的,不予受理核实是本人的,打印《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申请人签字并领取回执 上传信息至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数据库提供查询比对居民身份证挂失后找回的,由本人持原挂失居民身份证,就近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申报解除挂失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流程群众将捡拾居民身份证送交公安机关受理窗口,公安机关登记捡拾证件信息,捡拾人信息可自愿登记上传捡拾证件信息至全国居民身份证捡拾数据库提供查询比对证件损坏、有效期满、证件丢失人已补证的,由公安机关销毁证件由公安机关登记销毁证件有条件联系证件丢失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联系其领取;无联系条件的,证件丢失人异地办理补领手续时,系统自动提示其有捡拾证件待领取由本人自愿持居民户口簿,到捡拾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申请发还证件丢失人要求领取证件的,可联系捡拾证件登记地公安机关,凭居民户口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办理指南根据公安部部署,2017年7月1日起,全省26个省辖市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业务。异地受理工作按照“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流程开展。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接,目前我省已启动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北京、山西、黑龙江、广东、海南、湖北、云南、甘肃、宁夏、青海、贵州等26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剩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正在启动中,具体按全国异地受理系统自动判断和提示执行。在江苏省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地区户籍人员,需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的,持居住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的,凭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信息登记,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大中专院校在校证明)办理。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对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或者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并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不予异地受理。通过审核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申请人交纳工本费每证20元,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完成申请手续。受理信息将通过全国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