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先签订的合同和后签订的合同相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docx

格式:docx   大小:26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先签订的合同和后签订的合同相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2/17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先签订的合同和后签订的合同相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先签订的合同和后签订的合同相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在签约时,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其经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对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重要的合同,签约人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对方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确认以上内容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是我方企业能否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2、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特种机电设备生产的,需要特种机电设备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药品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的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常常会无效。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公开化的,因此,企业只要稍微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合同文本的起草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然就会出现有哪方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这是因为将口头上议定条款形成文字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富技巧性的工作,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所包含的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文本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不起草的一方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可能也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之处。鉴于以上情况,企业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当然,在起草合同文本或者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如果己方有律师和具体业务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就最好不过了,即便做不到这一点,最好也要咨询一下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和律师的意见。在合同文本的问题上,最好不要出现对方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企业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企业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企业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对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企业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这样就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很大的麻烦和困难。、合同各主要条款的起草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又称必要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对我国法律和司法经验的一般总结,是各类合同中最为常见的主要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则具体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在分则中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就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而是在分则中有规定的有名合同要同时受到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共同约束,其他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总则的约束。 1、数量条款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而数量是使合同标的特定化的两个关键因素之一,没有数量或数量规定不明,不仅无法使合同的标的独立化、特定化,而且常常因双方对数量不同理解引起纠纷。例如,甲与乙签订一批饲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0车,结果甲与乙对一车的载重量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因为以“车”为计量单位无法使合同标的特定化,双方引起纠纷也是必然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确立合同的数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明确合同标的物计量单位,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用实物单位吨、千克、克等来表示;二是合同的数量必须清楚、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左右”等概念。同一份合同中数必须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同时表明,两者有矛盾时,除可证明和明显笔误外,一律以大写为准。 2、质量标准条款合同标的质量是使合同标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