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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
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1、2、3、5、6)、、、(1、2、7、8)、.
1、、、、、(1、2、3)、、 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
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
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
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表 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提高 。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 、高度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
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
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