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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GB50019—2003.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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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GB50019—2003.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 30m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采暖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a ( t n − t w )
R o • min = (-1)
∆t yα n
a ( t n − t w )
或 Ro • min = R n (-2)
∆t y
式中:
2
Ro •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W);
t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条和第 条采用;
t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 -1 采用;
∆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
-2 采用;
2
α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 ],按本规范表 -3 采用;
2
R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W),按本规范表 -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1,-2)的计算结果小 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 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 -1 温差修正系数(α)
围护结构特征α
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 层建筑)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 层建筑)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
防震缝墙

表 -2 允许温差∆t y 值(℃)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

房间除外)
室内空气干燥的工业建筑
室内空气湿度正常的工业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