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政策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对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10号、财税字[1999]45号)
对数控机床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6]149号、财税[2006]151号和财税[2006]152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33号)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改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1号、国税发[1994]151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6]171号)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税【2006】88号)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财税【2006】88号)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7]31号)
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财关税[2007]11号)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定
税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只适用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这一规定。
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2)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为3%,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为4%,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6%。(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