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辅导安全工程学院2007年3月矿山安全法本讲的主要内容1、立法性质2、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1)总则;(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矿山事故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一、立法性质1、颁布的时间1992年11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65号主席令签发,1993年5月1日实施。立法性质:人大立法,主席令签发,现行。2、总体框架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共计8章50条。二、基本内容1、总则(1)立法目的: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2)适用范围:国家领域、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3)执法主体: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矿山安全统一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矿山安全统一监督; 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管理。(4)其它: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三同时”;(2)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①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②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③供电系统;④提升、运输系统;⑤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⑥防***系统和防尘系统;⑦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1)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毁坏。(2)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3)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4)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②***爆炸、煤尘爆炸;③冲击地压、***突出、井喷;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5)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安全工作人员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