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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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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州)、县(市、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地保护处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湖南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三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二)项目设计、变更设计;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即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
(二)各单项工程均已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
(三)经项目所在市(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工程初验合格;
(四)工程竣工资料齐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初验意见、工程竣工报告并附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 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
(四)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五) 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
(六)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七) 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八) 问题与建议;
(九)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表1至4)。
第八条 省中心受理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农业和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参加工程验收的村民代表,在项目涉及村的村民中产生,一般每村不得少于1人。
第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工程验收,对项目设计执行情况做出评价,提交项目设计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工程验收,接受质询。
第十条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工程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评估工程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申报立项材料及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设计、预算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有关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五)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六)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有关材料;
(七)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九)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及土地权属调整后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
(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十一)有关影像资料;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核实、调查访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程实地抽查率不得少于30%。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评定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变更设计,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现场抽查,对各类工程质量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确定质量等级。
整体工程质量评分,应当结合各类工程投资额及设备购置额,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分值,确定等级。即:
整体工程质量评分值=
∑(分类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类工程投资额)+∑(设备质量×该设备投资额)
项目工程施工费总额+设备购置费总额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90分(含80分)为良,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工程验收,经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
(二)设计变更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