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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城市房屋拆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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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城市房屋拆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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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第4章城市房屋拆迁
本章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管理概述
房屋拆迁的概念
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第305号令,发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地域范围,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
二是物的范围,主要是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是人的范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适用范围
《拆迁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如自拆自建行为,不属于《拆迁条例》所调整的行为,不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但对使用人的利益还要予以依法保护。
搬迁期限与拆迁期限:拆迁期限是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搬迁期限从属于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不能超出拆迁期限。
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人国有土地;
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灭失;
法律依据不同,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
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