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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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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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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五章城市房屋拆迁
拆迁是指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清理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将原有使用者或者生产设施迁至异地或安排在其他地方临时过渡,待有关工程建成后再将其迁回原地安置的一系列工作。
第一节房屋拆迁概述
一、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
拆迁当事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1、拆迁人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即进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而向国家申请用地的单位。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办公楼建设。在建设时需要拆迁原告职工李某等32户所居住的原告所有的房屋。
原告在没有取得被告拆迁批准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公司的职工李某等11户达成了拆迁协议,将李某等11户所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但原告与吴某等十余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原告遂强行拆迁了吴某等人所居住的房屋,吴某等与原告发生冲突,吴某等申请被告对该纠纷进行裁决。
被告认为原告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拆迁,其行为违反了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罚款的裁决。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
原告:某市财政局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34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维护被告作出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罚款的处罚。
拆迁人的表现形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常见形式
土地储备中心:
国家机关:
土地局需要盖办公楼,计划在某处进行拆迁,拆迁人是土地局,则土地批文不能由自己批,应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来发批文,才能取得拆迁许可证。
当拆迁管理部门做为拆迁人时,裁决机关或管理部门也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而不能是该拆迁管理部门。
2、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与李甲是兄弟姐妹,位于某大街78号,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的房屋为他们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在分家析产时,原告等6人经公证处公证,放弃了继承权,该房屋由李甲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1年7月,经被告批准,第三人市政公司在某大街一带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要拆迁78号房屋,李甲与拆迁人达成产权调换协议。
在欲搬家的过程中,原告等6人申请被告裁决由市政工程公司对原告等6人进行安置,将78号的房屋按照等份原则裁决对原告等6人和李甲进行拆迁补偿。
被告经审理裁决:对原告要求拆迁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等6人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将78号院内的房屋腾空,交拆迁人拆迁。
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原告:李某兄弟姐妹6人被告:某市拆迁管理局
第三人:李甲第三人:某市市政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