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劳动合同签定次数.docx

格式:docx   大小:19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劳动合同签定次数.docx

上传人:wu190701 2019/2/18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劳动合同签定次数.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签定次数公司合并重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山东工人报时间:XX-09-1709:27:02 刘某是一家IT公司职工,公司在上海、杭州都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去年8月,根据公司经营调整计划,由上海分公司合并杭州分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合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由各分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新成立的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第一次签订,还是属于第二次签订? 评析:公司合并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新公司与职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第三种方式是对原合同不作处理,由新公司直接予以承继。该公司的合并采取的就是第一种方式。对于第一种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职工与不同主体之间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连续性。对于新公司来讲,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第一次签订。对于第二种方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属于新公司对于原劳动合同的承继,如果原劳动合同是在XX年之后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新公司与职工之间已经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不仅涉及到主体的变更,而且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比如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为属于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宫秀美付金婷案情简介■申请人薛某于XX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与XX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XX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直至XX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将于XX年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争议焦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为弥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限制用工领域存在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合同短期化现象,在十四条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对其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够清晰,出现了诸多不明确的地方。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在适用此条款时产生了分歧,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