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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心得.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2/1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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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心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总体情况 XX年9月1日以来,我市积极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健全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全市医疗安全。完善组织,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医学会的建设,规范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明确市级、区县级两级医学会职责,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家库。医学会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工作实行合议制、回避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同时定期将医疗纠纷鉴定汇总、分类、分析反馈给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XX年9月1日-XX年12月30日共接受要求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1332例,有完整资料并进行上报的共875例。据统计,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875例案件中,属于医疗事故291例,其中一级50例、二级12例,三级125例,四级104例,医疗事故集中在骨科、妇产科、普通外科和泌尿外科,其中60%为卫生行政委托,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的级别来看以二级医院居多。规范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一是以专项活动为契机,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平安医院”等活动,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分析会——医疗纠纷回头看,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防范措施。设立投诉箱,拓宽投诉渠道,进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积极引导患者合理合法地处置医疗纠纷。二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XX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同年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加强投诉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要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前期矛盾纠纷的介入排查化解、中期接待处置、后期问题反馈查改。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把医疗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据统计,XX年至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5608起,医疗机构自行调处2137起,行政调解1885起, 人民法院判决288起,公安机关参与处置1075起,有效的预防和处置了医患纠纷。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局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警医联动机制,形成了综治牵头,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保监等多部门共同协作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目前全市共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2个,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在市级层面,遴选医学、法学、保险理赔、心理咨询等方面专家139名,组建了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各区县也普遍建立了专家库,共选聘专家1200余人,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调解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撑。至XX年底,全市共调解医疗纠纷7182起。全市28个区县3188个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风险保障金额达亿元,医责险共为443家医院、662位患者支付赔款金额1343万元,赔付结案率%。1255个医疗机构参加了辖区内的医疗风险基金,293个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全市无医疗纠纷群体事件发生。四是做好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赔偿。市医学会XX年9月1日-XX年12月30日接受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465例,受理412例,其中组织再次鉴定320例, 终止7例,经协调后自动撤销委托79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6例(来自:写论文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心得)。经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移交207例,法院委托185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28例。属于医疗事故129例,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39例,二级8例,三级48例,四级34例。其中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赔付共计万元。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未完全建立。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报告制度重视不够,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条例实施中有时过于偏重保护弱势群体,卫生立法及执法部门在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及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有待加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罚则部分规定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同时,对于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做到责权利一致。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医疗机构和患者群体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