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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失公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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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失公平.docx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9/2/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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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失公平.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有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案情简介】家住某市郊区的农民邓某今年来由于采用科技手段种田,生活比以前大有改观,手上也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想给读小学的儿子买台电脑,好让儿子从小就掌握电脑知识。同村在市里经营电脑生意的万某听说后,主动找到邓某家,称其新进了一批电脑,质量非常好,价格只要9800元一台。由于邓某对电脑一窍不通,加上万某又是同村人,邓某对万某非常相信,于是就同意了这笔买卖,并让万某早点将电脑送到他家。于是在第二天,也就是XX年5月16日,万某就给邓某送去一台崭新的电脑,邓某非常满意,当场支付了货款9800元。为了表示感谢,邓某还留万某在家吃饭。XX年8月的一天,邓某家的以为在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的亲戚来邓某家做客,闲聊中得知邓某家的电脑是花了9800元购买的,这位亲戚看了一下电脑的配置和品牌后告知邓某上当了,该台电脑是组装机,当时的市场价最多不超过5000元。邓某听说后感到非常生气,立即找到万某,要求万某退钱,万某认为当时的买卖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个价格虽然稍微高一些,但也是经过邓某自己同意的,所以不同意退钱,邓某在多次索要退款未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电脑买卖合同无效,万某返还其电脑购置费98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对于电脑知识确实一窍不通,而被告万某是电脑专业人员,具有多年的电脑经营经验。引起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电脑系组装机,经专业人员评估在购置时的市场价格为498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被告基于法定的撤销权主张对合同的撤销,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购买电脑合同,由于原告的电脑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应予一定的折旧,该折旧刚好抵冲原告的损失,所以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电脑的款项9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22-02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因此,在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