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合同签约地点.docx

格式:docx   大小:24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签约地点.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2/18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签约地点.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签约地点关于规范业务合同签订流程的通知为规范公司业务合同签订程序,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保障公司和业务人员的权益,特下发本通知,对业务合同签订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为公司一楼会议室,要求客户来公司签订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对于年老或行动不便的保证人等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签订地点,但签订过程要全程录像,并进行归档。二、签订人员签订合同一律采取双部门共同面签的方式,由业务部门与法务部派人共同面签。三、签订流程 1、首先由面签人员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对比本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利用典当行身份证验证设备验证等,现场复印身份证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面签人与客户说明所要签署的合同种类、份数; 3、签订合同。四、录像存档在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笔记本电脑与摄像头进行录音录像,签订合同前需将录像设备提前准备好;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签订合同时,由面签人员使用手机进行录像拍照。所有录像均需与合同一并归档保存。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业务人员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免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风控部XX年11月11日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核心提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目前也未见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二、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争议。案例1、方某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日接到通知,公司出去发展需要全体搬往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全部去北京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问:方某能否拒绝去北京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方某与公司原本签订的在长沙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某与公司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2、在福州鼓楼区某单位上班的张某某接到通知要将其调往台江区上班,张某先是不从,后听从公司安排,去台江区上班。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在鼓楼上班,后公司将其调往台江,此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福州市鼓楼区与台江区上班地点的不同,并没有对生活在福州的张某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几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