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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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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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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发改委(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建字〔2006〕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二○○九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企业。第四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做好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市、县(市、区)配套的财政资金。第七条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省和市、县(市、区)资金配套比例一般为5∶5,其中欠发达市、县(市、区)为7∶3。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自愿出资配套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出具自愿出资配套承诺书,明确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最高配套出资金额,同时将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上报备案。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小企业贷款实绩,确定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市、区)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该市、县(市、区)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予以补偿。。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第十一条省级财政对小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