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 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