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质量与安全专业稽察要点和方法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水利工程质量稽察的内容分为两大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质量行为正确与否是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优劣的前提。质量行为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如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单位资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等;另一类是施工规范、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所规定的行为,如施工操作要求、质量检验与评定要求、验收程序等。讲稿引用的法规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简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简称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1997年8月25日(简称监督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简称检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2003年10月23日(简称监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07年7月14日(简称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8—2008)2008年3月3日(简称验收规程)一、质量管理体制(一)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三)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五)质量监督机构(一)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三)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在约定期限内报送发包人。(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五)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监督规定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工程质量管理(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三)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2、组织设计交底,进行质量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