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大庆计划生育.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大庆计划生育.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2/19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大庆计划生育.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庆计划生育大庆市《计划生育证》管理规范第一条《计划生育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行政审批业务。为了更好的规范《计划生育证》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计划生育证》审批要做到“四有三落实”。“四有”即有审批小组、有例会记录、有审批档案、有审批备案表;“三落实”即生育政策落实、审批责任落实、办事程序落实。第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实行单位管理的应在男方单位申请,男方没有工作单位的,在女方所在单位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的应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第四条《再生育审批表》必须有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全体成员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兼任经办人的,应当在《再生育审批表》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处和经办人处分别签名。第五条审批领导小组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变更,并将文件抄报到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信息科备案。第六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时限及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审批。第七条取得再生育批准并领取《计划生育证》的再生育夫妻,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后,村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计划生育证》背面填写再生育子女出生时间,并加盖验讫章。第八条《计划生育证》实行集体例会审批,例会记录应及时归档。第九条每两个月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再生育审批备案表》报大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备案。第十条再生育审批过程中提供的证明应遵照《大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明出具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再生育审批表及佐证材料要完整,按年度归档,永久保存。县级将《再生育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存档,乡级存《再生育审批表》。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对审批结果负责,经办人对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归档负责。第十二条本规范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大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负责解释。办理《计划生育证》工作流程№ ,审批后乡、县计生局各一份永久存档备查。大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人事局大庆市卫生局庆计生联发[XX]2号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各县、各单位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XX年1月 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 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 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其它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市区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诊治,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区计划生育局、医保局共同制定;市直机关由行管处计划生育办、市医保局共同制定;四县由县医保局、县计划生育局共同制定;各中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医保部门共同制定。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享受免费待遇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需参照XX年12月 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四、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问题。《条例》中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市过去根据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