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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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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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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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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