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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签合同.docx

上传人:rsqcpza 2019/2/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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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没有签合同未签合同进场实施委托函甲方:中国XX公司乙方: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确认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使用乙方“”产品一套。经双方初步协商,一期项目总价格为万元;因合同签订需一定周期,因此甲方委托乙方提前入场开始工作,由乙方为主负责产品的安装与调试,并根据双方合同对该项目进行实施、培训及交付。同时甲方承诺,正式合同在年月日前签订完毕,首付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最终未签订,或者合同虽签订但项目停止、不能如期执行,则甲方须对乙方已经投入的工作按3000元/人天给予补偿。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开具的《未签合同进场实施委托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人员进场开始相关工作。特此说明! 甲方: 日期: 中国XX公司: 同意贵公司《未签合同进场实施委托函》。乙方: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分包关系的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案件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分包关系,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判决被告依据结算协议、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代付款。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一、文章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甬鄞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98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由被告总承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恒春、丰顺厂房各一幢及位于横街镇海力工艺品厂厂房一幢,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中的泥工、钢筋工、木工、架子工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时间为210天,结算方式为按工程完工的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款。原告自XX年3、4月开工,至XX年9月完工。XX年9月13日,原、被告经结帐,形成的书面内容为: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上述三个工程材料款金额分别为73170元、24948元、34010元,结账单共计元;另注:房子增高按图纸按实结算;天沟模板按联系单按实结算;恒春工程按每平方米135元按实结算;丰顺工程按每平方米135元按实结算;海力工艺品厂工程按每平方米125元按实结算;增加工程按实结算; 医疗费按发票结算;小陈借款加XX元。至XX年2月,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元。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上述三个工程按实结算均不包含屋顶的建筑面积,仅认可恒春工地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4420平方米,增加天沟面积计4000元,二到四层每层增加部分计XX元;丰顺工地按实际建筑面积为3843平方米,增加天沟面积按照实际施工联系单经计算为3000元,二到四层每层增高10公分工程款计XX元;海力工艺品厂厂房工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