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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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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2/20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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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全市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要求,依照《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教育、卫生等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配租及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住建、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和资金整合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模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并轨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第五条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章房源筹集和保障方式第六条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第八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第十条将《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统一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民政、市财政、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每年从当年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10%房源定向供应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安排的房源比例若需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