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让合同书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
(二)转让煤矿的探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第四条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大写; )。
第五条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 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转让金万元(大写:
(四)转让金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以转账凭据为证。
第六条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购买后因甲方证件问题导致停产及关闭的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因村民闹事堵厂的,及无火工用品,煤炭出镜问题导致停产超过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由乙方负责。
4,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条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按公司规定每吨煤300元以下,每吨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条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