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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裁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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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裁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2/20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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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裁判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围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围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围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围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裁判员应该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围棋联盟(IGF)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体协围棋协会负责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本协会负责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国际围棋联盟对所认证国际级裁判员的管理,按其规定办理。第六条承接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围棋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围棋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围棋协会,可负责围棋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七条地方围棋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围棋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八条本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本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围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本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本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第十条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国围棋协会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围棋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上每单位1人),由本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名单须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裁委会内设培训组、考核组、规则研讨组、顾问组等,负责制定围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制定围棋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和特殊规定等。第十三条省级围棋协会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裁委员会应将协会章程、裁委会名单以及认证一级裁判的实施办法,报本协会备案后,方可以进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围棋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围棋协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该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第十四条各级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裁判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