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以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产权证原为赵某,现为李某。两个法律问题:问题一:赵某能否单方将房屋出卖?问题二:房屋应该归谁?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善意取得根据我国刑法,只要是刑事案件的赃物都要一律追回。受到的损失,买主只能找卖赃物的人索赔。物权法新规定让善良的买主们不再钱物两空。购买者只要善意购买,价格合理,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就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要回,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三节土地登记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种模式(主义)成立要件主义:成立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不动产产权的变动,未经登记,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对抗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是一种特定物,其权利的变动应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变动,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三种类型登记要件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与成立要件主义相适应地券交付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登记对抗制度(契据登记制度)与对抗要件主义相适应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系德要件主义。采用权利登记的国家有:德国、瑞士、荷兰、捷克、南斯拉夫、奥地利、匈牙利等要件制度),它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状况登记于所在地依法设定的、可以公开查阅的登记簿上,登记的记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登记制度的特点是:①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变更,以登记为其发生效力,如不登记,当事人虽订有契约,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②实质审查主义: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有实质的审查权,审查申请所必具的形式要件,不动产权利变动原因与事实是否符合,缴附文件有无瑕疵,证明无误后方予登记。③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事项,即使在实体法上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或有无效、撤销的情形,亦不得以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公众可信赖已登记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④登记采强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⑤登记簿编制,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即依不动产物的编号先后次序编制。登记完毕,不发权利书状,仅在契约上加注记登记经过。⑥登记以不动产权利之静态为主:登记簿先登记不动产权利之现在状态,再反映不动产之变动情形。托仑斯登记制度托仑斯登记,也称澳洲登记制,又称权状交付主义。此登记制度为托仑斯爵士于1858年在澳洲首创,其特点与权利登记制类似。采用托仑斯登记方法的国家有:澳洲、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美国少数州、菲律宾、泰制度(地券交付制度),它也强调登记对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具有绝对的效力,但在登记方式上与登记要件制度略有不同,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状况记载于依法制成的地券上,一式两份,一份由权利人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存档,权属状况发生变化时,登记申请人必须将旧地券交回,由登记机关重新颁发新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