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媒体与司法
法学2班余利明
媒体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的作用日益明显。媒体以其时效性、覆盖面广、传播信息飞速的特点为人们所青睐。
,影响政府的决策。
,维护公民的权利。
知名的法律媒体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学研究》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媒体的作用
在司法过程中,媒体对于防止“冲突私域化”的图谋和抵制制度外势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获得中立、公正的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简单地说,媒体对于司法过程或者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监督作用,这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从而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媒体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公权力行使的情况。
干预与反干预
媒体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但是,媒体干预司法后果是灾难性的。
焦点问题:审判权的公正问题
邓玉娇案
2009年6月16日上午,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 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从案发到作出一审判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此案的新闻报道、评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
媒体干预司法
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最后,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媒体确实在该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最高检副检察长:媒体热炒案件属干预司法
中国日报网消息:昨天,在北京会议中心的小组讨论场外,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透露,目前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加强监督,有很多内容是会有所前进,会加强检察院监督,比如对执行难的监督等。
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
我们现在司法的重点还是在维稳。打黑肯定是必要的,打黑不是从去年开始的,已经连续六七年了,只是去年有这么大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