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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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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CodeforseismicdesignofnuclearpowerplantsGB50267-97主编部门:国家地震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19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国家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国家地震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使核电厂安全运行、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按本规范设计核电厂,当遭受相当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的地震影响时,应能正常运行,当遭受相当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的外逸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注:①本规范所称的物项是指安全壳、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结构、管道、设备及有关部件。②g为重力加速度,。:(1)Ⅰ类物项: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物项,包括损坏后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的物项;保证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停堆状态及排出余热所需的物项;地震时和地震后为减轻核事故破坏后果所需的物项以及损坏或丧失功能后会危及上述物项的其他物项。(2)Ⅱ类物项:核电厂中除Ⅰ类物项外与核安全有关的物项,以及损坏或丧失功能后会危及上述物项的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3)Ⅲ类物项: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注:Ⅰ、Ⅱ、Ⅲ类物项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举例划分。:(1)Ⅰ类物项应同时采用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和极限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2)Ⅱ类物项应采用运行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3)Ⅲ类物项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地震震动,。通常为核电厂能正常运行的地震震动。‰的地震震动,。通常为核电厂区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震动。。-active(seismotectonic)fault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断层。。。。。。,主体结构可作为主体系;其它被支承的结构、系统和部件可作为子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主体系和子体系宜进行耦联计算。,主体系和子体系可不作耦联计算:,其地震输入可由主体系的计算确定,并可利用楼层反应时间过程或楼层反应谱进行。在进行主体系计算时,当子体系与主体系为刚性连接时,可将其质量包括在主体系质量内;当子体系与主体系为柔性连接时,可不计入子体系的质量和刚度。:(1)对于质量和刚度不对称分布的物项,宜计入平移和扭转的耦联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