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二、名称: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地址:金堂县赵镇幸福路279号三、本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四、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五、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业务范围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社区(村)及其各行业行政管理单位法律顾问。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八、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九、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十、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和法律工作者见证事项。十一、主持调解纠纷。十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十三、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业务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十四、本所由全体法律工作组成,所务会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十五、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4)修改章程;(5)法律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律工作者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须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同意方为有效;(6)法律工作者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决定。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任期十六、法律服务所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工作者会议选举产生(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十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本所日常事务工作;(2)负责召开全所法律工作者会议;(3)代表本所对外签定各项合同;(4)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第五章法律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十八、法律工作者的权利:(1)参加法律工作者会议;(2)按照本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4)监督本所的财务和法律工作者会议的执行情况。十九、法律工作者的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2)严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法律工作者会议决议;(4)严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法律工作者声誉;(5)自觉接受主任的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法律工作者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诋毁。第六受案管理二十、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1)案件受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登记;(2)案件代理费实行统一收费;(3)办理案件过程中必做的法律文书全部启用本所的法律文书。第七章本章程自本所报登记机关批准之日生效。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简介该所成立于一九八二年,二O一四年三月与成立于二OO二年的成都市金堂县金诚法律服务所合并为“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队伍从3人壮大为8人。其中专业法律工作者7人,兼职法律工作者1人,法律专业本科生1人,法律专业专科生7人,曾经从事检察院工作2人,司法局工作2人,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