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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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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2/2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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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机构。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支持各级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改制改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制改组后,应当坚持其公益性质。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第九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其中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的服务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尊重民族风俗****惯。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第十五条养老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隔离和康复条件的,不得接收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具备相应的治疗、隔离和康复条件,并接收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治疗、隔离和康复工作,并不得